|極限版!挑戰「焦糖哥哥」商標使用認定|
蘋果電腦、蘋果日報不是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直接說明具識別性, 可以註冊成商標。
但如果賣蘋果這種水果的店家或公司,則不能把「蘋果」註冊成商標。
如果我拿「焦糖哥哥」去註冊第30類食品項目,包括「茶、咖啡飲料、可可製品、巧克力、冰淇淋、糖、蜜、粉圓、冰、水餃、蛋糕、麵包、甜點、餅乾」,那智財局究竟會怎麽認定,我超好奇。
會因為擔心通過「焦糖哥哥」第30類商標後,上述這些項目都不能再提到「焦糖」兩個字嗎?
以上是我當初和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討論時我的問題意識,當下顏律師以商標的「第二識別性」解說。
現在我們憑著探討法律在實務上的解釋與應用力,正式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。